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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德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德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26执保186号
申请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31号。
法定代表人:徐礼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7-2幢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平。
被申请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场镇南街。
负责人:谢世武。
原告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00000元的财物,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