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3民初319号
原告:张秀成,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09300482F。
法定代表人:徐礼亮。
被告:刘强,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张秀成与被告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秀成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以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秀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秀成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肖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