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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26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21)川0626执12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0元(未含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