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6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7-2幢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场镇南街。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川0626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江金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39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