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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执行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4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何增定
被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1274(执行费65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