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427号
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3090号新港城C区11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6769632W。
法定代表人:梁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号雁滩家具市场一号楼1-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WDFW8Q。
法定代表人:张恩林,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