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11财保13号
申请人: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号雁滩家具市场壹号楼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38722.6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738722.69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方大炭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38722.6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