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15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冠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吉平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