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万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222执保2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
被申请人:四川万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供销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2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四川万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亚罗川西林业宾馆旧楼维修改造项目工程中应收取的工程款39,000.00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彬的执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9,000.00元范围内扣留四川万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坝州川西林业局应收取的工程款。期限从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