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95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渔婆北路北环交叉口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盛才坤,男。
被申请人:江苏力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7143463B,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常太路18号(原团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
原告***与被告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盛才坤、江苏力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76元,减半收取23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