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特48号
申请人: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常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人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除主文外简称力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19]第494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力安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力安公司称,首先,被申请人存在累计旷工8天的事实,而申请人制定的员工规章制度第七条规定,累计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因此,申请人有权决定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次,申请人所制定的员工规章制度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按规定张贴公示在仓库内醒目位置,被申请人完全可以看到,无需举证证明何时张贴。同时,申请人属***企业,在制定员工规章制度时召集各部门负责人讨论学习,可以认定为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且法律法规对于如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无明确规定。最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至解除合同之日实际工作时间为16个月,故即便申请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按照1.5个月而非2个月的标准计算认定具体数额。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称,申请人从2018年1月21日起向我发工资,银行流水显示的是3月份(补发1、2月)开始发工资。2019年8月18日是星期天,我加班的,故次日19日下午是请假,不是无故旷工,但公司记录的是旷工。我20日上班时,公司进行口头劝退,说若不辞职,就调岗降薪,我没有同意。我坚持上班到23日,但是当日上午7:30到9:00期间,公司给我调了好几个岗位,我忍受不了,从下午开始就没去上班。从24日开始,公司算我旷工,而25日是星期天,26日我去单位,公司就让我打辞职报告,我没有同意,但我去上班,公司也不提供任何岗位。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是对方单方制作,且没有提交考勤汇总,实际上,我上班时从未考勤。请求裁定驳回力安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19]第494号仲裁裁决:力安公司自裁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工资差额183元、经济补偿6844元,合计7027元。
本院认为,力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力安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83元、经济补偿6844元,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裁决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力安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19]第49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