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7779号
原告:江苏力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7143463B,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常太路18号(原团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力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