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执复45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靖江市靖城街道江平路421号8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旭昌高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靖江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北环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江***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执异1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