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1民初11号
原告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75号伦升大厦后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住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住所地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华盛大酒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长沙三兴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