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醴陵市船湾镇华礼工程机械租赁部、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民初684号 原告:醴陵市船湾镇华礼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居委会牛口组2号。 经营者:***,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员工。 被告: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安定大街4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醴陵市船湾镇华礼工程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华礼机械租赁部)诉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岭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礼机械租赁部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蕉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主体情况: 承租方:蕉岭公司(甲方),出租方:华礼机械租赁部(乙方)。 二、租赁合同情况: (一)是否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是; (二)合同名称、签订时间、地点: 编号SY-JLJZ-SK-GCHT-2021-004《租赁合同》,2021年8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为挖机、炮机、随车吊、汽车吊、压路机等零星机械。 2、交货地点、方式、期限:按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将挖机及质量符合要求的配件、配品按时运至甲方指定工地位置;租赁时间以实际为准。 3、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双方于每月的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零星机械租金进行结算;核算完毕交公司审核完成后,乙方应根据各项目核算金额分别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结算或未提供合格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收到发票后的次月2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80%月结;剩余20%租金随下月进度款一起支付;如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三、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情况: 蕉岭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月14日使用租赁物。2022年1月14日,双方就租金进行对账,含税总金额为145537.37元。原告陈述其于2022年1月18日开具发票给蕉岭公司,2022年1月21日通过顺丰快递将发票邮寄给项目部。 四、其他情况: 蕉岭公司原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昌泰公司。2022年12月29日,股东变更为昌泰公司和广东众悦园林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变更为其他有限公司。 五、原告华礼机械租赁部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蕉岭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机械设备租金共计145537.37元,并以145537.3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决被告昌泰公司对被告蕉岭公司所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六、被告蕉岭公司答辩意见:对诉请1所欠的租金金额无异议。对逾期付款利息有异议。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6.2条约定,付款时间为收到发票后次月25日,也就是计算的利息起算点我方认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昌泰公司并非我司唯一法人股东,我方现股东是两个公司,原告要求昌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发票签收相关证明,因时间久远,我方也无法核实是否有签收发票、何时签收。蕉岭公司当庭主张利息应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 被告昌泰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华礼机械租赁部与蕉岭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蕉岭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45537.37元。根据合同约定,蕉岭公司应在收到发票的次月25日前付款,原告陈述其于2022年1月21日向蕉岭公司邮寄发票,蕉岭公司主张应在2022年2月25日前付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即逾期付款利息以145537.3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年利率3.85%),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债务产生于昌泰公司为蕉岭公司的唯一股东期间,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原告要求昌泰公司对蕉岭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醴陵市船湾镇华礼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租金145537.37元及利息(利息以145537.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醴陵市船湾镇华礼工程机械租赁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醴陵市船湾镇华礼工程机械租赁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0.75元,保全费1247.69元,由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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