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804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3号楼十五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4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