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597561408X,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融***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与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字第751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据该裁定,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祁东县永达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750495.5元以及利息(以1750495.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为84196.43元);支付补偿律师费合理支出90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500元;支付仲裁费29927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为2757.03元,另需支付本案执行费22049元,以上暂共计1986924.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用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但均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有27部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3年3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治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