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南(原染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04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据该裁定,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7515047.65元、逾期付款损失883457.47元(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1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773.73元、仲裁费137976元。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执行费8610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用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但均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有27部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2年12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