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

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株洲市人民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知民初134号
原告: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顺天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被告:株洲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野鸭冲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亮,院长。
原告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人民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系统主要模块上线款5374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上线系统模块验收款9024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慧虹
审 判 员 罗湘武
审 判 员 刘卫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政
书 记 员 周慕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