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803民催1号
申请人淮安市福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世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云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福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淮安市福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取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出票行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施河支行,票号为0010004122653576,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09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福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福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于俊
审判员*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