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恢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绿盾农林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滨河花苑1-4层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豪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豪特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烟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豪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绿盾农林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豪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豪特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豪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4)**字第142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莱西市××路××号××栋××**××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莱西市××路××号××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市200978720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