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1-10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催字第208号
申请人青岛森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森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青岛森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31000041/20071542号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森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后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森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