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恢14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好多利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张福花、张福金、沈上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好多利皮革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州市好多利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张福花、张福金、沈上光于2017年3月2日已履行(2013)温龙商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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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