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3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来,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1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浙江天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厉 伟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