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尊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93号1号楼8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767645。
法定代表人翟永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9652。
法定代表人王德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尊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标的为908036.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