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9652。
法定代表人宁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薛城区环境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3493350198J。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站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城区环境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2)鲁0214执171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城区环境卫生服务站已注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