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8737号
原告:辽宁惠华集团商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旺港街201-2号中集车辆园2幢。
法定代表人:李彦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男,系该单位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重汽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6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男,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宁朝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增东,系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惠华集团商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重汽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泰安五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惠华集团商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7元,减半收取13,6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郑友杰
审判员 袁 玲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