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33号
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9652。
法定代表人:王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拓极采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青岛创业园.软件园中厅六层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57632796。
法定代表人张剑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拓极采矿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96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7580元,扣缴执行费3117元,余款21446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96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广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纪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