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6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9652。
法定代表人宁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光彩国际物流基地机械区61栋1单元3层0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85618566L。
法定代表人朱正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正环,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李慧玲,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泰力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正环、李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标的3030914.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