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368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9652。
法定代表人:王德春。
被申请人:聊城市通利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北环聊夏路口西200米路北汕德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3343707578。
法定代表人:高银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通利汽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通利汽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通利汽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