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6民初138号
原告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秀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安静国,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研究院职工。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国防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予以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