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达肯汇森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866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组织机构代码105950221),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高开区秀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安静国,院长。
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1913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花神庙花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5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货款一百三十九万一千一百元;二、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逾期还款利息一百四十二万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三百一十一元,由被告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华北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达***农牧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8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学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