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鲁01执877号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湖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湖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