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胡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市中区**里河望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文斌,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家磊,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胡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凯,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港豪发展有限,住所地:济**市高新区舜华路**号**室3室。
法定代表人:蔡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梁林,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无影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纯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梁林,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南***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29元,减半收取44564.5元,由上诉人山东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爱华
审 判 员  丁国红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