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XX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男,20XX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以北、东青高速以东、市二中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9208149A。
法定代表人:*万国。
原告*小利与被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小利再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