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2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德泰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德泰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