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1890号之二
原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沂山路以西(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垦利区。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垦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