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455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克胜与被告东营市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