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5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荔景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液压元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XL。
法定代表人:刘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厂房(二)之一(增设一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土名“河浦、村前”)(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1。
法定代表人:李乐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荔景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景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6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荔景湾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荔景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荔景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6元,减半收取612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荔景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涓
审判员 姜新林
审判员 刘运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