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亚治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0487号之一
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厂房(二)之一(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土名“河浦、村前”)(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1。
法定代表人:李乐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乐,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亚治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首层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5。
法定代表人:区健敏,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16。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亚治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市亚治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为1360元,诉讼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5元(该款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婉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