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04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先施一路**厂房(二)之一(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马岭村土名“河浦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28920131。

法定代表人:李乐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乐,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亚治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2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以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0487号民事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