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高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81民初2829号
原告: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院区伊河路***号*号楼*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9310958H。
法定代表人:宋海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园,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高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陵园路605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958695847。
法定代表人:廖述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丹江口市高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务部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元,丹江口市高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江口市高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经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员  姜永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明 瑞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