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140号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9310958H。
本院在执行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0402民终2497号调解书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歌珊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为60800元的财产,其中期限为银行账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宫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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