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22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