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2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被执行人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922执6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用家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杨洋
附适用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