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922民初1289号
原告: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0760785K。
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敏,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473280U。
住所地:云梦县伍洛镇**集。
法定代表人:向绍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格公司”)与被告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孔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品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品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大悟孝武购物中心第六层餐饮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金额889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剩余工程款自2016年3月后每月支付余款的20%至总工程款的95%;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从开业之日起质保期满一年后,两个月内全部付清。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并于2016年2月18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且经原告装修被告所属的大悟县百川餐饮部于2016年7月4日前开业。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1000元。经营过程中,原告名称由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称由孝感市百川餐饮有限公司变更为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清偿,并应依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品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000元,并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计2982.5元,由被告孝感市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孔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俊华
书记员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