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02民初2411号
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光荣路特1号百佳豪庭E3栋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花,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孝感市(孝感市宝成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9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湖北品格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