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1058号之一
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江桂园会所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1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928元,由原告江苏随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陶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