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468号
申请人:无锡迈驰消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6MP303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8号B栋C1176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72760922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路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2738972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19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YBMR79C,住所地江苏省**市搬经镇搬经居六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迈驰消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迈驰消防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迈驰消防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