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009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想。
被告无锡绿海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高路旁。
法定代表人***,无锡绿海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锡银大厦7楼。
负责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想、无锡绿海园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瑶